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对于被撤销的婚姻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仅具备撤销婚姻的原因,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已经届满,该婚姻未被依法撤销的,其婚姻有效。
2,被撤销婚姻的财产问题,婚姻被撤销的婚姻溯及自婚姻成立之日起无效,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得适用《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民法通则有关一般共有财产的规定合理分割,并应当照顾无离婚过错方。
3,被撤销婚姻的子女抚养问题,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的婚姻被撤销的影响,在婚姻被撤销后,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民法典》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撤销婚姻案婚外情调查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离婚过错方应符合以下“过错”的表现形式。
1,不忠实行为,我们所指“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根据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2,重婚,重婚触犯的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婚姻调查责任。
3,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居,应当具备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等几个条件。
4,家庭暴力,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实践中,对一般的轻微伤害,很出轨难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一般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话,还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处五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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