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只知道现在离婚设立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但是很少有人关注更详细的相关规定。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阶段,所以并不是离婚冷静期就“自由”了,也别想着利用离婚冷静期给自己争取“利益最大化”。得平探长汕头离婚律师就为各位带来有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注意事项。
不与他人同居。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觉得离婚冷静期已经相当于离婚了,只是再等离婚证而已,所以自己是“自由身”,就匆匆与他人恋爱同居了。《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被认定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况,除了法院可以第一次就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这一方还可能少分,除此之外,还要对对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更严重可能会被判刑。
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有些人清楚离婚冷静期仍算夫妻,就想着在反正都撕破脸了,干脆趁着对方不备,在离婚冷静期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让自己利益最大化。这个就属于南辕北辙了。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转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一旦被法院认定存在转移财产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很可能就会被判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那反而得不偿失了。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第一次去民政局只能先提出离婚申请,在申请后的30天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是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的。不撤回的,在离婚冷静期期满后的30天内,双方还要再亲自去民政局一趟,才可以领到离婚证。这里就出现了两个30天:
这第一个30天,也就是我们说的离婚冷静期,这个是固定不变的,必须要过完,才能去领离婚证。第二个30天,也就是离婚冷静期后的30天,是可变的。着急的话冷静期期满后的第一天就可以领离婚证;不着急的,最后一天去也没问题。换句话说,协议离婚,最快31天,最慢的话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