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夫妻心理负担原因

2021年12月1日15:12:11调查取证1,298阅读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婚外情调查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婚姻调查取证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心理负担的主要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夫妻的性和生理需求不同步,在恋爱阶段,性的生理需求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当两人有爱时,对这种性需求的渴望基本上是同步的,但是,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后,就可以保证满足性需求,因此个体之间的生理差异开始显现出来,在正常情况下,夫妻之间的性需求通常会有一定的差异,性需求较弱的一方会承受心理负担,因为性需求较强的一方无法得到满足。

因此,我们如何摆脱这种性心理负担首先,性需婚外情调查取证求旺盛的一方应多用温柔体贴的言行来激发对方的爱,不仅要注意自己对性要求的满足,还要注意对方性高潮的出现,并提高性技巧,使对方能够享受性满足,快乐的,性需求较弱的政党应该开放思想,及时交流心理感受,不要压抑自己的内心,也不要表现无聊,而要使对方烦恼。

第二是性格差异中的性适应,世界上有许多难以解释的奇怪现象,夫妻之间的性格差异就是其中之一,很多恋爱中的成功通常不是由于个性的巧合,而是由于个性的相互成长和相互制约,因此,夫妻经常性格内向,一个人暴露,一不耐烦一平静,具有不同个性的丈夫和妻子之间不容易引起许多冲突。

得平婚姻律师网由多名专业婚姻律师组建而成,专注于离婚诉讼,婚外情外遇出轨调查取证,律师婚姻举证,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业务遍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天津,武汉等各大城市,我们从业15年高效务实,值得信赖,http://www.lihunlvshi.com/。

  •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信息来源于网络及网友投稿,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处理。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lihunlvshi.com/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