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期限如何认定

2021年9月23日10:19:50法律文书1,250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是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婚姻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婚外情调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婚姻调查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出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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