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婚姻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离婚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民法典》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婚外情调查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婚姻调查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父母双方在条件相同时平等,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同等的。
1,夫妻关系,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平等,互相抚养的权利出轨义务平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姐抚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接受弟和妹赡养的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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