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得平:对生活特困继承人,广州分配遗产时如何照顾多分

2022年10月28日11:08:14财产继承821阅读模式

搁得平律师做案件回顾:

江某召为持证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经当地民政局审核,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江某涛系江某召之父,江某行系江某涛养子。1988年,江某涛将江某行、江某召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1996年因洪水冲毁部分房屋,江某行重新建设了牛栏等附属房屋;后又建设厨房、洗澡间各一间,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江某涛去世后,2019年,案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江某行与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含主体房屋、附属房及简易房、附属物在内的拆迁补偿价款共490286.7元,江某行实际领取。江某召认可其中部分房屋由江某行建设,扣除相应补偿款后剩余款项为314168元。江某召起诉请求江某行返还其中的230000元。

广州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行作为养子,对江某涛进行赡养并承担了江某涛的丧葬事宜。江某召享有低保且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亦应对其进行照顾。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及部分附属设施的建造、管理以及继承人赡养江某涛等实际情况,酌定江某召继承的财产份额为30%,即94250元(314168元×30%)。遂判决江某行支付江某召9425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召系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家庭。依据法律有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法院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应给予江某召特殊照顾及倾斜保护。江某行应向江某召支付拆迁补偿款157084元(314168元×50%)。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某行支付江某召拆迁补偿款157084元。

搁得平:对生活特困继承人,广州分配遗产时如何照顾多分

搁得平律师点评

广州搁得平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继承份额均等。一审法院认定江某行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同时对于遗产有较大贡献,进而认定其有权继承遗产的70%。从法律层面分析,似乎并无不当。

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江某行及其配偶均身有残疾,其家庭经民政局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江某行生活具有特殊困难,符合法律关于遗产分配时照顾有困难的特殊人群的规定。

鉴于此,二审法院在遗产分配时,从照顾江某召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遗产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较好地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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